——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案号()京民初号案由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 判 长
尹 斐审 判 员
李莉莎审 判 员
刘佳欣书记员洪嘉君当事人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石琪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眉,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及合理开支元;二、驳回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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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 斐审 判 员
李莉莎审 判 员
刘佳欣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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